服务对象

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入住护理安老院:

 

1.   年龄达65岁或以上注一

2.   透过「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注二被评为适合入住护理安老院

3.   健康欠佳,身体机能衰退或丧失部份能力,以致在个人照顾及起居方面需要别人提供协助;

4.   可利用步行辅助器或轮椅走动;

5.   无传染病;

6.   没有家属提供必须的协助,或是照顾长者会为家人带来很大压力;及

7.   精神状态适合过群体生活。

 

注一:年龄介乎60至64岁之间的人士,可基于健康及/或社会特殊因素而提出申请,但须证实确有需要接受住宿照顾,并须符合入住条件。

 

注二:「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由认可评估员﹐采用一套国际间认可的评估工具﹐评估长者在护理方面的需要﹐并编配合适的长期护理服务。如欲了解更多可浏览社会福利署网页:社会福利署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