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入住護理安老院:

 

1.   年齡達65歲或以上註一

2.   透過「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註二被評為適合入住護理安老院

3.   健康欠佳,身體機能衰退或喪失部份能力,以致在個人照顧及起居方面需要別人提供協助;

4.   可利用步行輔助器或輪椅走動;

5.   無傳染病;

6.   沒有家屬提供必須的協助,或是照顧長者會為家人帶來很大壓力;及

7.   精神狀態適合過群體生活。

 

註一:年齡介乎60至64歲之間的人士,可基於健康及/或社會特殊因素而提出申請,但須證實確有需要接受住宿照顧,並須符合入住條件。

 

註二:「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由認可評估員﹐採用一套國際間認可的評估工具﹐評估長者在護理方面的需要﹐並編配合適的長期護理服務。如欲了解更多可瀏覽社會福利署網頁社會福利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